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
附件A
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
A1
工业管道级别划分 |
A1.1
GC1级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为GC1级: |
(1)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
(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
(3)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
A1.2
GC2级 |
除本附件A1.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A1.1规定的GC1级的管道。 |
A1.3
GC3级 |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 |
A2
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划分 |
A2.1
一般规定 |
(1)
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应当以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为依据,按照本附件的划分原则确定; |
(2)
介质同时具有毒性及火灾危险性时,应当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原则分别定级; |
(3)
介质为混合物时,应当按照有毒化学品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毒性指标(LD50、LC50),采用加权平均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LD50、LC50),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级别最高者,确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 |
A2.2
毒性危害程度 |
(1)
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应当符合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表A-1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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